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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資深律師公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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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資深律師公證服務
 
 
什麽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是國家爲保護法律的正确實施,維護社會經濟、民事流轉程序,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預防性的司法制度。
香港---- 一塊神奇的土地,在有着數千年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内涵的土壤上建築了一整套現代西方政治、司法架構。香港是如何将兩種不同文化相互吸收、融合,其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在97之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專業架構源自英國和威爾斯,并與其它普通法地區的法律制度及專業架構十分相似,有別于其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回歸中國,成爲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訂明“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表明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繼續沿用,作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的基石。而法治正是香港過去賴之成功的主要因素,也是香港未來之所系。如此,作爲香港社會維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隊伍,香港律師理應受到我們的關注。中港兩地律師制度從運作到理念不盡相同,現淺析如下。

一、兩地律師的分類及其相關業務
    香港的法律制度幾乎全部承襲英國,律師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在律師的分類上,至今仍保留英國的做法,實行二元制,将律師分爲大律師barrister, 又稱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solicitor, 又稱律師),雖有大律師和事務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并無高低之別,隻是執業範圍有所不同而已。

1.大律師
    香港共有750名執業大律師,大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大律師在所有準許法律代表的法院及審裁庭都享有出庭訟辯權,更獨享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公開聆訊的出庭訟辯權,大律師必須個人執業,不能與同業、執業律師或其它人合夥經營,大律師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的案件,不論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必須由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除非時間不允許或對某種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師不得拒絕接受事務律師的聘請。這樣,就确保了大法律執業的獨立性,使市民在訴訟中能聘用到不偏不倚的法律代表。概括而言,大律師可在以下情況接受以下人士委聘:
·當工作牽涉香港法庭的訴訟或有非國際性的仲裁在香港進行,大律師接受香港律師的委聘;
·當工作牽涉香港的訴訟及仲裁,大律師可接受數個特定範疇的專業人士委聘,如專利及商标代理
人、仲裁員、會計師等;
·當工作除了香港的國際性仲裁程序外則與香港的訴訟及仲裁不相關時,大律師可接受外國律師委
聘;
·當工作牽涉香港以外地區的訴訟及仲裁,或當工作主要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而案件主要在香港以
外引起、發生或牽涉香港以外的地區,大律師可接受本地及外地當事人委聘;
·當工作不關乎香港訴訟及仲裁,大律師可接受外國當事人在海外委聘。
另外,大律師也可接受任何人的委聘爲仲裁員。
   每年,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會委任少數執業10年或以上的大律師爲資深大律師(前稱禦用大律師),隻有在能力專業知識、訟辯技巧方面表現突出,并且具有誠實正直的品格以及對專業服務和社會作出巨大貢獻的大律師才能獲此榮銜。
     由于香港屬普通法體系,法律浩翰如海,許多當事人不熟谙法律和訴訟程序,因此必須聘請律師。同時,法庭審訊采取當事人主義,訴訟雙方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訊的進行,所以在法庭訴訟中,律師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香港,法庭的訴訟費較少,但律師費卻非常昂貴,尤其是在大律師中實行“明星制”,一些資深大律師的律師費非一般普通中産階級可以承受的。當然,并非窮人就打不了官司了,爲了經濟狀況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幫助,法律援助署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得到律師免費或有條件的低收費服務。

2.事務律師
    香港共有5020名執業事業律師,事務律師的業務比大律師要廣泛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融資方面。可爲内地及跨國企業提供全面性專業法律服務,範圍涉及銀行及銀行貸款,發行股票上市集資、發行債券、吸引香港及海外其它投資者到中國直接投資等。香港律師作爲融資活動的中介機構,也可直接爲國内企業在香港或海外融資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配合國内企業的發展。第二,房地産業務。在香港經濟繁榮時期,房地産業務成爲香港許多律師行的主要業務,包括房地産的租賃、買賣等。事務律師在房地産買賣中起了重要作用。通常,某一房屋或物業買賣、按揭時,當事人都委托事務律師辦理一切手續,以一房屋買賣流程爲例,買方選擇好房屋後,可到律師行委托事務律師,由事務律師查看記錄、審查賣方草拟的買賣合約草稿,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後,由買方律師負責将合同在政府注冊,并就地權問題向賣方提出質詢;然後,買方律師草拟産權轉戶合同,由買賣雙方簽署,至買方付首期款,賣方交鑰匙和樓契,樓房即成交;最後,買方簽署抵押合同,由買方律師将産權轉戶合同和抵押合在政府注冊,并将注冊契據交貸款銀行直至買方還清貸款。第三,訴訟業務。事務律師雖然不能代表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出庭辯護,但可以代表當事人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出庭辯護。由于香港法律規定,大律師不得直接接受當事人的聘請,隻能由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因此,凡是大律師辦理的案件,都須有事務律師協助,事務律師主要負責訴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會見當事人、證人、收集證據、草拟答辯書并陪同大律師出庭。第四,咨詢。向當事人提供各種口頭和書面的法律咨詢,擔任銀行、公司或個人的法律顧問。第五,公證業務。香港沒有專門的公證機關,所有公證活動均由具有公證資格的律師擔任。公證律師的業務就是爲當事人認證有關的法律文件,公證律師隻需證明某個法律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真實的,即該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在律師面前簽署的,而無須證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實。

    與香港相比較,在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側面承認了兼職律師的存在,雖然律師法對取得兼職律師資格人員作出了很大的限制,但就兼職律師業務範圍與專職律師并無兩樣,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我國律師的業務主要有七項,範圍是比較廣泛的,從刑事、民事到行政訴訟活動,從訴訟活動到非訴訟活動,從法律顧問、法律咨詢到代寫文書,幾乎容納了當今世界各國律師業務的全部範圍。因此,從形式上來看兩地律師的業務範圍大緻相同。但是應當注意到,内地律師的業務仍主要集中在訴訟領域和非訴訟領域的企業法律顧問。其原因一是在目前社會上,法律缺乏應有的權威,“開後門”、“找關系”的現象普通存在。二是人們的觀念仍停留在找律師就是爲了打官司的初級階段,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律師的主要功能正是爲了避免訴訟。三是律師自身開拓資源的能力不足。同時,在訴訟領域,更多的律師願意做民事的,經濟的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這使得律師越來越成爲商業的附庸,爲個人利益而奮鬥,完全忽視了作爲律師的使命——追求正義,維護人權。

    另外,我國律師的專業化分工較粗略,大部分都是“萬金油”式的律師,這與目前經濟生活的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是不相适應的。筆者認爲,對律師業務應實行專業化授權,即對于專利、海事等類案件必須由律師協會授予其經辦此類案件的特別資格證書,其它非專業律師不得經辦。我國證券法的實施,就出現了專業證券律師,這是一個好的趨向。

二、兩地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
    律師屬高智能、知識複合性的職業,律師除具備良好的品質外,還需要有良好的分析能力,邏輯能力和領悟力,勤奮的工作态度和百折不撓的精神,積極從學習及經驗中獲取廣泛知識的态度以及能言善辯的才能。在香港,要取得律師的資格是相當不容易的,往往隻有最優秀的學生方能成功。

1.事務律師
在香港若要成爲一名事務律師,第一步應修讀香港大學法律學系、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系或樹仁學院(與英國Glamorgam大學合辦)的三年全日制法律學位課程或修讀倫敦大學的校外法律學位兼讀課程,該課程由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開辦,等同于香港兩所大學所開辦的法律學位課程。學生可按自己的時間及步伐制定學習進度,但修讀的是英國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
第二步,考取法律學學士學位LLB。如果你大學畢業但并非修讀法律學,而又獲取良好成績,你隻須繼續修讀由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開辦爲期一年的全日制一般法律專業考試課程(CPEC),或兩年制兼讀課程CPE。如果你關非大學畢業生,你可修讀由香港城市大學開辦的法律學高級文憑課程或理工大學舉辦的法律學文憑課程,繼而修讀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開辦的兩年制兼
讀法律專業考試課程CPE或報考英國法律行政人員學會Institute of English Legal Executives
舉辦的專業考試。
    第三步,再修讀由香港大學或香港城市大學開辦爲期一年的全日制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以汲取額外法律知識及實習機會。
    第四步,在一所律師行實習兩年,實習期滿後,經律師會考核合格,向香港終審法院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由律師會頒發的執業證書。
此外,如果你打算到海外大學修讀法律,并在畢業後回香港成爲執業律師,你必須符合《海外律師(認可資格)規則》的要求,包括居留條件(第4(1A)條)及工作經驗(第4(2B)條)。除非你按個別情況獲得豁免,否則你必須成功通過海外律師資格考試,才可以在香港成爲執業事務律師。

2.大律師
    正如成爲事務律師一樣,你可在香港或海外考取大律師的資格。不過,如果選擇海外途徑,你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1)及(1A)條的規定。
    大律師與律師的最大分別,在于取得法學專業證書(PCLL)後,須以見習大律師的身分,追随一位已取得大律師資格不少于五年的執業大律師進行爲期一年的實習。實習期内,見習大律師須透過處理案件汲取實際經驗,包括協助大律師準備資料及陪同他出席法庭聆訊。在實習期的最後六個月,見習大律師更須在執業大律師的指導下獨立處理案件。實習期滿後,經大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師資格。
    3.相比較之下,我國法律法第六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曆,或者高等院校其它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第七條,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曆,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的授予律師資格。并從立法上确立了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條件分離的制度。2001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的律師法比原律師法提高了律師資格的準入條件,是值得肯定的,但在許多方面仍有待完善。
   
第一,應限制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曆人員報考司法考試。律師是一門特殊職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不僅是掌握系統的法學知識,而且要有相應的邏輯思維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筆者認爲,可以學習香港的做法,對非法律師專業本科以上學曆人員設置一個爲期1-2年,全日或兼讀課程,通過此課程的,方能報考司法考試。
    第二,報考律師資格與取得執業證書的标準寬嚴不一。例如,律師法未對報考律師資格者的品行做出規定,雖可以通過律師執業證書的審查将品行不端者排除,但其仍取得律師資格,這就嚴重損害律師的整體形象,又如,律師法第九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不能取得執業證書,但并未對其報考做出禁止。因此,有可能出現取得資格,但不能取得執業證書的情況,這在邏輯上和管理上都會帶來誤解和混亂,因此,應補充對律師資格報考的禁止條款。
    第三,律師法第九條對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标準不一,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隻是一般的行政處分或行業處分,其社會危害性遠不及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的行爲,這明顯有失公平。

    三、兩地法律的管理體制
 從世界範圍看,律師管理不斷向行業化發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已基本實現了對律師管理主要或完全是行業組織進行,律師的自治程度不斷加強,香港即是如此。由于香港的律師制度采用二元制,所以香港也有兩個法定專業團體——香港大律師公會(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和香港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1.大律師公會
香港大律師公會于1949年成立,是一個代表看港大律師的專業團體,所有在香港執業的大律師都是其會員。公會審議及執行涉及一般影響有關法律專業及司法公正的事宜,其中包括:維護大律師專業的獨立及尊嚴,促進香港司法公正,捍衛法治,制定專業守則,紀律及操守,促進公會與各法律同業,司法人員,市民及海外同業的良好關系,加深彼此了解。
公會的行政由公會執行委員會主持,執委會的委員透過每年選舉産生。公會的一切政策均由公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公會亦有常設的專責委員會協助處理專門事宜,如紀律、民事及刑事罪行法例和規程、專業教育及行業發展等。
    2.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成立于1907年,是香港事務律師的法定專業團體。所有在香港持有效執業證書的事務律師均爲其會員。作爲一個自我監管機構,香港律師會緻力确保業界之專業水準及操守、提高法律服務素質、推廣法律知識、維護法治精神及向政府和有關機構作出咨詢及提供意見。
    3.在中國大陸,自1993年以來,司法部對律師管理體制作出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經過一個時期的實踐後,逐步向司法行政機關宏觀管理下的律師協會管理體制過渡。但就目前來看,仍是一種以行政管理爲主的管理模式,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在宏觀上對律師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實行的是一種全方位的行政型管理模式,即制訂律師管理的有關規章、授予律師資格和頒布律師執業證書、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分析、對違反律師法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罰、對律師的年檢注冊登記、律師機構的組建及思想政治學方面的管理。而我國的律師協會雖然也是律師自願組成的法團,但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與指導。

    根據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而香港和西方國家的律師協會大都是律師的自治性機構。在市民社會中,自治正是社會正義的體現之一。“自律”與“自治”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能否對律師職業進行真正有效的管理,在這一點上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之間的管理職能分工尚未理順。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協的主要工作僅爲做好行業的自我宣傳、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工作。另外,律師協會組織人員均由司法行政機關确定,民主選舉流于形式。

    這與我們一般所理解的律師獨立即爲具有社團組織屬性的法律職業相去甚遠。相比較之下,香港大律師公會則截然不同,公會可向會員收取會費,保障了其經濟自主性;大律師的執照是由公會發出,保障了公會對大律師資格的控制,律師是由公會進行管理,保障了律師運作的非政府性;公會主席是由公會會員民選産生,保障了公會的獨立性。因此應盡快改革現行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行業的獨立性、自主性,加強律師行業的管理。
美國著名律師艾倫·德肖微茨曾說:“在我看來沒有一個頭銜比辯護律師更崇高更可敬了”。願中國律師不再有在野法曹的尴尬,真正成爲依法治國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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