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闆上市要求
主要上市規定
下文隻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闆證券上市規則》(「《創業闆上市規則》」)中所載有關上市規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創業闆上市規則》。由于這隻是摘要,其内容并沒有涵蓋 閣下必須知悉的全部數據。下文提及的數據在《創業闆上市規則》中均有詳盡闡釋,故閣下應将以下資料連同《創業闆上市規則》的正文一并閱覽。
不設溢利要求
知悉到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并不一定錄得溢利紀錄,故《創業闆上市規則》并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溢利紀錄才可在創業闆上市。
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闆保薦人爲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财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财政年度 (「指定期間」)。
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經營曆史 新申請人須: 1.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附注: 如上市申請人爲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準下獲放寬。 2.一直積極發展一主營業務; 3.于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緻相同; 4.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于50%的實際經濟權益; 及 5.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财政年度。 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标,并闡釋于指定期間内拟如何達緻該目标。
最低公衆持股量 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市值少于港币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衆持股量爲20%,涉及金額須達港币30,000,000元; 2.對于市值相等于或超過港币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衆持股量爲港币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及 3.新申請人必須于上市時有公衆股東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請人須: 1.聘任才幹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2.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及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 于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占新申請人不少于35%的已發行股本。
上市程序 以下流程圖概括列出上市程序,并純粹以供作參考之用。 閣下應咨詢創業闆保薦人或其它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向我們索取更多有關上市過程的資料。
首次上市成本 以下爲首次上市成本的分類簡介,純粹以供作參考之用,并非徹底全面。有關成本可視乎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閣下如想了解更多資料,應咨詢創業闆保薦人或其它專業顧問的意見。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1.專業費用 * 保薦人費用 * 公司法律顧問費用 * 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 * 申報會計師費用 * 物業估值費用 * 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2.印刷方面的成本 * 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 * 翻譯費 3.市場推廣支出 4.其它 * 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 * 收款銀行費用 * 包銷商傭金 (如适用) * 首次上市費 * 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征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寡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于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并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有關費用的詳情載于《創業闆上市規則》附錄九。創業闆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 将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币值 (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 (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爲新申請人将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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