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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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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闆就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健全公司退市制度作出了具體、明确的規定。香港聯交所根據《創業闆上市規則》有關上市資格的規定以及發行人履行《創業闆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持續業務的情況,來考核發行人是否仍然符合上市資格。
如果香港聯交所認爲必需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或者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則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聯交所均可以在其認爲适當的情況和條件下,随時将任何證券除牌(即摘牌)。可見,聯交所在決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被停牌或摘牌時具有很大的權力。
責令那些不符合上市資格的上市公司退出創業闆,其目的不僅是爲了改善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提高其營運質量,而且是爲了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培育和樹立理性的投資理念, 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提升創業闆市場的運作效率,促進市場的規範、有序、高效、穩健運行。
停牌的條件
根據《創業闆上市規則》第9.01條,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聯交所在任何情況下均可以對發行人的證券予以停牌處理,包括:
(1)發行人被接管或清盤;
(2)聯交所認爲發行人社會公衆所持有的股票數量不足;
(3)聯交所認爲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不足以保證其股票可繼續上市;
(4)聯交所認爲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适合上市;
(5)發行人嚴重違反《創業闆上市規則》;
(6)市場的完整性和聲譽已經或可能會因買賣發行人的股票而遭受損失;
(7)發行人的上市股票的價格和成交量出現沒有作出解釋的異常變動,同時發行人的授權代表未能及時确定發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關或可能有關該股票價格,或成交量異常變動的事情或事态發展,或者當發行人延遲發出聯交所的查詢的回應;
(8)市場上就有關股價敏感資料出現不公平的發布或洩露,使得發行人的上市股票的價格或成交量出現異常的變動。如果聯交所認爲有人不恰當地利用未經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 聯交所将會毫不猶豫地采取停牌行動。聯交所會要求發行人詳細解釋哪些人可能獲取未經公布的資料和未能做好保密工作的原因,并在必要時公布調查結果。
除牌條件
根據《創業闆上市規則》第9.01條,聯交所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但不限于停牌條件所列的情況),以及在發行人的證券已持續停牌一段較長的時間後而發行人并沒有采取足夠的措施使其證券複牌的情況下,就取消發行人的上市資格。
整改寬限期
香港創業闆對即将被除牌的上市公司以一定的寬限期,便于其采取整改措施進行挽救, 以緩沖因立刻除牌所造成的對上市公司的沖擊和壓力。
創業闆規定,如果聯交所打算行使其對上市公司的除牌權力,則聯交所通常會通知發行人,要求發行人于一定時間(一般爲六個月)内采取拯救措施,或向聯交所提交有關拯救情況的建議,以避免被聯交所除牌。若當寬限期屆滿時,發行人仍未采取有效的拯救措施,或未能向聯交所提交有關整改計劃的建議,則聯交所将發出通知即時取消有關發行人的上市資格; 若發行人提交的整改計劃建議令聯交所滿意,那麽聯交所可以在不影響除牌條件的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力以延長寬限期,而發行人在此期限内必須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以免于被聯交所除牌。當發行人接到聯交所有關取消上市資格或給予整改寬限期或延長整改寬限期的通知後,必須發出公告,并應在整改寬限期和延長的整改寬限期分別屆滿後另行發出公告,這兩則公告均應提供有關聯交所決定或要求的詳細資料,并說明上述這些情況對證券持有者造成的影響。聯交所根據發行人提出的整改建議來行使酌情權,此時将發行人作爲一名新的上市申請人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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