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内地聯系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内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于内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内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内地的合作夥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幹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數據,财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憑借其法律專業及豐富經驗爲香港居民、企業到内地進行民事、商業活動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提供一個證明的渠道。
由于香港屬于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内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着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由于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在執業範圍上很狹窄,通常隻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僞,一般不對文件内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于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曆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爲“國際公證人”。而内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内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内地公證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處理有關法律事務,隻能通過一些内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港九工會聯合會等)辦理相關的證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地往來更爲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 – 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爲香港同胞出具回内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
由于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隻委托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爲香港居民辦理回内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後來這些律師成爲『委托公證人』。
随着兩地聯系日漸頻密,對委托公證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爲委托公證人者衆。司法部繼1981年第一次委托後再于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後七批共委托304名委托公證人。現時全港共有191家律師事務所有委托公證人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證文書的服務(索取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
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托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從1981年委托公證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通過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内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有50多萬件,内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産、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産,港商得以在内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内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内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1995年司法部爲進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證人(香港)制度,加強對委托公證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證的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内地與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制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重新制定該《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就委托公證人的業務範圍、委托條件及程序、注冊條件及程序、法律責任等都有很明确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制訂的《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于是日起施行。《辦證規則》統一了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證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
中國委托公證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産生以來,中國委托公證人一直對香港和國内兩地的交往發揮了行之有效的積極橋梁作用。現在委托公證人随着中國面向世界的同時,相信更會進一步爲國家作出貢獻,爲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事實上,委托公證人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成熟發展,業務已大大拓寬,委托公證程序也逐步規範。委托公證人在一個發展成熟的現成機制下提供其專業服務,是解決内地與香港公證文書相互使用問題的有效通道,我國公證制度的重要組件。
對于香港律師發展内地業務方面,委托公證人也發揮促進作用,許多委托公證人把辦理委托公證業務當成是發展内地業務的一個重要渠道。他們通過辦理委托公證業務對大陸有了更多的了解,與内地的一些客戶建立了密切的聯系,與内地的一些律師所、公證處建立了合作關系。不少委托公證人所在的律師行在内地設立了代表處,對香港律師行發展内地業起了促進作用。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香港與内地律師業的合作将更加緊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國兩制"下兩地律師、公證界的相互合作問題這方面,委托公證人制度的成功實踐以及積累的經驗,相信可以作爲一個摹楷。
在内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爲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爲參考,因此由内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爲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内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隻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内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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