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托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内地。
爲統一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出證程序格式及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證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據《管理辦法》制訂《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要求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需按照《辦證規則》各項規定辦理。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并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中國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大緻可分爲五類:聲明書、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證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文書的具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申請同内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 申請内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 繼承 (放棄繼承) 遺産聲明書
- 申請辦理夫妻關系 (結婚) 聲明書
- 申請回内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 内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 個人委托書
- 贈與書
- 公司委托 (授權) 書
- 公司注冊 (登記) 證明書
- 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
- 房地産買賣合同
- 房地産抵押合同
- 「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公證文書
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 《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 :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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