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闆市場上市條例
根據即将公布之創業闆市場上市條例,申請公司本身除要滿足基本上市條件外,并需委托一名香港證監會及聯合交易所認可之投資顧問爲保薦人(Sponsor)。公司之财務和經營狀況亦會依照第二闆市場上市條例而完全被披露。主要上市條例将如下:
主要上市條件
兩年活躍的業務活動(Active Business Pursuits);
申請人必須能顯示公司在相若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有兩年從事活躍業務活動之經驗。此等文件包括活躍業務活動陳述(Statement of Active Business Pursuits)、業務目标 陳述(Statement of Business Objective)和於上市前六個月内經專業會計師行審核之過去兩年财務報告;
不設利潤最低限額;
申請公司必須有一專業的業務并且不 是投資公司和信托基金;
上市後公司股東之數目不應少於100個;
公衆持有之股份最少須是最初發行量之20%或港币3仟萬 (以較高者爲準):
大股東需披露與公司有沖突之業務;
不需包銷商(Underwriter);
管理層股東最少需持股兩年, 而主要大股東最少需持股六個月。
申請上市之公司需在上市期内和上市後兩年内聘用一保薦人,而該保薦人要具備高度的專業水平。保薦人負責進行首次上市的工作,在公司上市後的兩個完整财政年度提供有關上市公司遵守上市條例、公司資料發布之協助,并作爲聯交所與上市公司之橋梁就聯交所有關上市公司之咨做出回應。 3.3.發行人須持續就其投資作全面披露,須披露之内容包括:
任何股價敏感資料以及公司董事進行之證券交易資料;
於年結後3個月内公布經審核之年度财務報告、審核完成45日内公布半年度和季度财務報告。
公司管治規定:
創業闆上市公司須具備并可推行強而有力的公司管治措施,須有下列措施:
足夠有效的内部監控系統, 确保公司遵行财務和監管規定;
由全職合資格人士直接管理公司會計事務;
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
設有審核及監察委員會, 由獨立董事出任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