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
爲什麽要在香港上市:
· 香港是通往中國之大門、面向世界的窗口 · 憑借國際金融中心、資訊中心的地位,擴大公司影響力。 · 法規完善,如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規則、收購合并守則等。 · 多頑強化投資者,包括國際基金、信托基金、财務機構、專業投資者、投資大衆。 · 香港資本市場規模龐大,市場成熟及規範。 · 機構投資者及散戶參與積極性高。中國概念公司在香港上市,股份交易活躍,二級市場流通性佳。 · 香港市場已成爲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本土市場,股分成交量爲其他海外市場5-10倍。 · 香港的股票分析員對中國了解較深,研究報告在質量和數量上遠勝其他市場。 · 大部份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上市後都能夠再進行股本集資,有利公司長遠的發展。 · 香港沒有任何外彙管制條例。 · 香港沒有對股息及任何售股的利潤征稅。 · 在香港上市的宣傳及地位,将令公司在商業及金融界備受注目,提高公司國際形象。 · 明确的估值基準 · 最大的股份流動性 · 上市後再融資能力強 · 可獲全球資金支持 · 最大程度研究覆蓋與跟蹤 · 披露要求清楚 · 在香港上市後可在内地發行A股 · 具有競争力的上市費用 · 直接與捷便的上市步驟
主闆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衆多,包括爲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标聲明:并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衆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爲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财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 股東人數: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三名股東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