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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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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認證簡介
CQC認證申請
CQC産品認證證書及認證标志的頒發及使用
CQC型式試驗
 
 
産品認證證書及認證标志的頒發及使用
  1、産品認證證書的頒發
  1)已獲得CQC 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産廠,在樣品檢測合格後,CQC 産品認證業務代表及時填寫産品認證報批表,并加附經審核無誤的企業申請書、生産廠調查表、生産廠審查确認書、CQC頒發的ISO9000認證及樣品型式試驗報告等文件,報CQC總部,經合格評定後,由CQC 主任簽發“産品認證證書”,并定期公告獲證情況,随後将安排結合質量體系日常監督的“補充安全要素”審核。
  2)未獲CQC 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産廠,在樣品檢測和生産廠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後,CQC産品認證業務代表及時填寫産品認證報批表,并加附經審核無誤的申請書、生産廠調查表、生産廠審查确認書、工廠審查報告、現場抽查記錄及樣品型式試驗報告等文件,報送CQC總部,經合格評定後,由CQC主任簽發“産品認證證書”,并定期公告獲證情況。
  2、認證标志管理
  産品隻有在獲得CQC産品認證證書後才可加貼CQC安全認證标志。标志可以從認證中心購買,粘貼在産品的銘牌附近;或向認證中心申請,經批準後印刷在銘牌上或模壓在産品上。生産廠應對标志的使用進行有效的控制,設立台帳記錄其購買和使用情況。
1)購買安全标志
申請人向認證中心提出購買标志的申請,内容應包括:
  申請人、生産廠、聯系人;
  産品名稱、型号;
  産品所獲CQC産品認證證書的編号;
  購買标志的數量;
  申請人的付款方式及标志發放方式;
  公司蓋章或授權人簽字。
申請人也可從認證中心索取《購買标志申請書》,填好後交回認證中心。
如果是代理人購買,還須附申請人的委托書。
購買标志需支付标志工本費。認證中心向申請人寄送标志或由申請人直接領取标志。
 2)印刷/模壓标志
  産品獲得CQC産品認證證書後,申請人可申請将CQC安全标志印在産品銘牌上,或将标志模壓在産品上。
申請人向認證中心送交申請,應包括如下内容:
  申請人、生産廠、聯系人;
  産品名稱、型号;
  産品所獲CQC産品認證證書的編号,必要時附證書複印件;
  工廠編号;
  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
  公司蓋章或授權人簽字。
  申請人也可以從認證中心索取《印刷/模壓标志申請書》,填好後和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一起返回認證中心。
  認證中心按下列要求審核申請人提出的标志印刷/模壓申請:
  銘牌的格式和内容應和申請認證時寄送的銘牌一緻;
  安全标志的圖案應與CQC标志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縮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認不清的程度。
  安全标志下應有生産廠編号,或産品對應的認證證書号。
 若設計不符合要求,認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并指出相應的更改措施。申請人更改設計圖案後,可以重新申請。
 設計圖案符合要求,認證中心審核同意後,申請人寄10張銘牌(或複印件)到認證中心,并支付印刷/模壓标志審批費。經認證中心審批後發放《允許印刷/模壓标志通知》。
 
獲證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獲證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是爲了準确、全面掌握獲證申請人/生産廠及其産品的情況,監督獲證申請人/生産廠正确使用CQC認證标志,保證進入市場的産品始終符合申請認證的有關标準,申請人/生産廠的生産與檢測條件始終符合CQC産品認證制度有關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
  1、日常檢查和監督
  CQC産品認證證書上沒有标明有效期,證書的有效性由日常檢查和監督來維持。認證中心委托與其簽有跟蹤檢查協議的指定檢驗機構對獲得産品認證證書和允許使用“認證标志”産品的生産廠,進行跟蹤檢查。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一次。跟蹤檢查可與CQC質量體系認證的監督複查結合進行。檢查結果合格,證書繼續有效。
  2、暫停/恢複使用認證标志
  生産廠質量體系審查或現場抽測的産品安全項目的檢驗不合格,CQC通知申請人暫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認證标志。
  請求恢複使用認證标志時,申請人應向CQC提出書面申請,經對生産廠或樣品重新檢查或檢驗合格後,CQC通知申請人恢複使用認證标志。
  3、獲證産品的變更
  當生産廠的生産與檢測條件、産品安全關鍵件、産品結構等影響産品安全的因素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及時向CQC提交變更申請,并經資料審查、樣品檢測(如有必要),由CQC  批準後,方可繼續使用CQC認證标志。
  若某種産品已停止生産,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請人可向認證中心提出撤銷許可證書。經國家檢驗檢疫局批準後,認證中心向申請人發出撤銷證書通知。
4、連續一年以上不生産獲證産品的生産廠再生産獲證産品時,申請人須向CQC聲明。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吊銷CQC産品認證證書,并收回CQC認證标志:
  1)已獲得産品認證證書的産品,發現有兩批安全性能不合格型号、産品結構與獲證産品不符;
  2)在生産廠抽封的樣品,經檢驗(包括擴大抽樣複查)不合格;
  3)申請人擅自在未經批準的産品上使用認證标志。
  CQC發布吊銷的産品認證證書公告。對被吊銷證書的情況,六個月後申請人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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