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型式試驗
1、型式試驗依據CQC産品認證合同中指定的标準進行。
2、型式試驗原則上由申請人送樣到指定的CQC分包實驗室進行,但對大型的、不便運輸、安裝、調試的商品,申請人可申請CCIBLAC或CNACL認可的其他的鄰近檢測機構或工廠現場檢測。爲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現場應符合規定條件,包括:
1)具有現場檢測必備的儀器、設備、場地;
2)儀器設備的精度和量程應滿足現場檢測項目的有關要求;
3)有關儀器設備應定期檢定并能溯源到國家基準或國際基準;
4)有進行現場檢測的符合中國标準的環境條件和電網電源;
5)具備熟悉标準、操作等的人員。
現場檢測一般在CQC指派的有資格的測試人員的監督下由申請人安排技術人員按要求進行測試操作,并出具試驗原始記錄。CQC測試人員負責整理和編制試驗報告。
3、對已申請并通過型式試驗的基本型産品的系列産品或變型産品,隻檢測與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關項目。
4、在檢測過程中,若增加檢測項目,有關實驗室應通知CQC産品認證部,由CQC産品認證部通知申請人補交檢測費後再進行檢測。
5、檢驗結果:
如果有些檢測項目的檢驗結果不合格,但易于改進的,可允許改進後重新送樣進行檢驗,若再出現一項不合格,則判爲不合格。
型式試驗合格後,分包實驗室出具型式試驗報告,CQC産品認證部向申請人簽發樣品檢測結果合格通知單。對于不合格産品發不合格通知單。申請人可以在半年後重新提出申請。
6、樣品檢驗後,CQC分包實驗室向需要領回樣品的申請人寄送“領取樣品通知書”。申請人在收到“領取樣品通知書”一個月内到指定地點辦理樣品領取手續,逾期不取時,對境外廠家的樣品交中國海關處理,對境内廠家的樣品,由分包實驗室處理。
7、若樣品檢測不合格,由CQC産品認證部向申請人寄送“樣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樣品與标準不符合的項目及檢測結果,或者寄送“樣品補充檢驗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繳納補充檢驗所需費用。對收到“樣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的産品,申請人可再次提出申請。
三、生産廠質量體系檢查
1、生産廠質量體系檢查的實施一般在樣品檢測合格後進行。生産廠質量體系檢查的目的是檢查生産廠的生産與檢測條件是否能确保持續、穩定地生産符合标準的産品。
2、CQC總部以生産廠調查表作爲生産廠審查組到達生産廠之前了解生産廠情況的文件依據。
3、CQC總部組織審查組赴生産廠進行審查。審查工作在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标準的基礎上增加與安全有關的設計、采購、檢驗、檢驗試驗設備等要素的專業審核,并現場核實安全關鍵件及進行抽樣檢測工作。
4、對于已獲得CQC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産廠家,可免于生産廠質量體系審查,但必須補充上述安全要素的專業審核,該審核也可結合在日常監督中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