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個體戶”可幹貿易代理和租賃
根據《<内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内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一下簡稱《補充協議五》):自2009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廣東設立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制作的通知》第一條要求增加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制作外,還增加了貿易經紀與代理業和租賃服務業兩大類。
據了解,向港澳個體工商戶開放的兩類業務中,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包含拍賣業,而租賃服務業則将市民最爲熟悉的房屋租賃服務排除在外,僅包括機械設備租賃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