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口收彙核銷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彙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彙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出口合同複印件。
外彙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爲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爲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彙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彙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内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内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内将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彙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内容一緻。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内、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内,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僞标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彙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彙之日起30天内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到外彙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内向外彙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挂失,外彙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于空白核銷單,外彙局予以注銷;
2、對于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于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彙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外彙局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彙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彙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彙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彙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彙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彙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彙局憑外彙指定銀行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彙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彙票副本
4、外彙指定銀行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彙的,外彙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彙指定銀行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彙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彙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爲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彙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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