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
1、美國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1-1、專利申請類別; (1)發明專利(Utility):方法、機器、制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規定及條件下獲得專利。 (2)外觀設計專利(Design):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之産品外觀設計,得依本法之規定及要件取得專利。 (3)植物專利(Plant Patent):凡發明、發現及無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種,包括耕種培養之變化、變種、混合及新發現之植物種苗者,得依本法規定取得專利,但塊莖突起繁植或野生植物不在此限。 (4)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隻提交說明書及附圖,一年内提交正式專利申請,享有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5)重新領證(Reissue Patents):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内在不超出原申請案範圍内擴大權利要求的範圍;或公告後于專利的有效期間,更正錯誤而重新公告。 1-2、申請案所必備之文件; 1-2-1、發明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宣誓書及委托書 ; (3)小個體陳報書(申請人爲個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業體,或非營利性團體)。 1-2-2、臨時申請案: 說明書、圖及所有發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國籍 (2)小個體陳報書; 1-2-3、主張優先權; 如果同一發明(或外觀設計)已向其它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美國主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包括台灣)一年之内向美國專利局申請(如是外觀設計,則爲半年); 1-2-4、新穎性之要求(先發明原則及一年優惠期原則)。 一發明在美國或其它國家已取得專利或已公開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國已公開使用或販售超出一年,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則仍具有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1-3、審查期限: (1)一般而言,一申請案在取得申請日後,大約半年至一年内會有審查結果; (2)若在修改圖式或說明書等時加入新内容(new matter),審查委員不接受則可提出部份連續案(CIP)申請,惟應在原案未放棄前提出,其與原案相同内容之部份,申請日與原案同。 1-4、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案自申請日起算20 年爲止; (2)外觀設計專利案自公告之日起14年爲止。 1-5、專利維持年費: (1)發明專利案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分別必須繳納第一、二及三次專利繼續年費,否則該專利權将失效; (2)外觀設計專利案則不須繳納年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