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依据CQC产品认证合同中指定的标准进行。
2、型式试验原则上由申请人送样到指定的CQC分包实验室进行,但对大型的、不便运输、安装、调试的商品,申请人可申请CCIBLAC或CNACL认可的其他的邻近检测机构或工厂现场检测。为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现场应符合规定条件,包括:
1)具有现场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场地;
2)仪器设备的精度和量程应满足现场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3)有关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
4)有进行现场检测的符合中国标准的环境条件和电网电源;
5)具备熟悉标准、操作等的人员。
现场检测一般在CQC指派的有资格的测试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安排技术人员按要求进行测试操作,并出具试验原始记录。CQC测试人员负责整理和编制试验报告。
3、对已申请并通过型式试验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
4、在检测过程中,若增加检测项目,有关实验室应通知CQC产品认证部,由CQC产品认证部通知申请人补交检测费后再进行检测。
5、检验结果:
如果有些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改进后重新送样进行检验,若再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型式试验合格后,分包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样品检测结果合格通知单。对于不合格产品发不合格通知单。申请人可以在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6、样品检验后,CQC分包实验室向需要领回样品的申请人寄送“领取样品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领取样品通知书”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样品领取手续,逾期不取时,对境外厂家的样品交中国海关处理,对境内厂家的样品,由分包实验室处理。
7、若样品检测不合格,由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送“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样品与标准不符合的项目及检测结果,或者寄送“样品补充检验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补充检验所需费用。对收到“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的产品,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
1、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实施一般在样品检测合格后进行。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是否能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
2、CQC总部以生产厂调查表作为生产厂审查组到达生产厂之前了解生产厂情况的文件依据。
3、CQC总部组织审查组赴生产厂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与安全有关的设计、采购、检验、检验试验设备等要素的专业审核,并现场核实安全关键件及进行抽样检测工作。
4、对于已获得CQ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家,可免于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但必须补充上述安全要素的专业审核,该审核也可结合在日常监督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