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注册外资公司
登记所需文件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 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 合同、章程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 发起人协议 12* 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4*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说明 (1)合营中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新建和扩建项目)或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呈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商签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 (2)合营中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提出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①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准文件;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和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协议; 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其它文件(合营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合营企业名称预登记表等)。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经商务部门批准后,在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合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按项目建设需要,到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5)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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