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须知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等字样。
4、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申报的出资额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6、提供经租赁管理所备案的租赁合同,同时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与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出租方是单位的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经营项目中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申报相关部门审批。
8、合伙协议。
9、提供合伙人身份证,计生证(本市户口免),照片 4 张。
四、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须知
1、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的授权书(包括: 权限、授权期限)。
3、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的个人简历,大一寸照片三张。
4、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的个人有效证件(护照等)的复印件(港澳台人员应同时提供身份证 和回乡证或台胞证)。
5、派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香港地区的公司应提供《商业登记证》,属有限公司还应同时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须经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6、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派出企业签署的住所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注: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办事处,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应当按照前款第 1-7 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以上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另有说明除外)。
第 2-7 须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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