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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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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企业合法有效;
2、发起企业注册资本相当于1万港币以上;
二、提供材料
A、香港公司驻广州代表机构提供:
1、商业登记证  (港、澳、台需由中国司法部承认的海外律师公证原件)
2、公司注册证书(港、澳、台需由中国司法部承认的海外律师公证原件)
3、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明”原件一份[存款余额应不低于1万港币,并注明该帐户记录良好];
4、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5、驻广州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三寸彩照3张,中文履历一份;
6、广州代表处的办公地址之写字楼租赁合同原件[租用面积4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注:1、上述材料一并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办理公正并送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提供公正后的文件一式二套;
    2、本公司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属下司法部委托的5间律师行有长期合作关系,由本所推荐办理上述涉港法律文件公正手续,收费HKD5500元。
B、台湾公司驻广代表机构提供:
1、公司注册证书;
2、营利事业登记证;
3、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2份[近一年以来其平均存款余额应不低于相当10万港币,并注明该帐户记录良好];
4、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5、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印件驻广州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三寸黑白及彩照各2张,中文履历一份;
6、公司上年度年检报表[含营业营利情况];
7、董事任职情况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一并送台湾律师行公正,经海基会转递大陆海协会,由海协会转递广东省公正员协会出具证明书;
广州代表处的办公地址之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用面积4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C、外国公司驻广州代表机构提供:
1、公司注册证书;(需到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做资料认证)
2、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2份(需到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做资料认证)[近一年以来其平均存款余额应不低于相当10万港币,并注明该帐户记录良好];
3、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4、公司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
5、驻广州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三寸彩照3张,中文履历一份;
6、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7、董事任职情况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一并经当地公正机关办理公正,公正后转送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商务参赞处办理认证手续。
广州代表处的办公地址之写字楼租赁合同原件[租用面积4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承办时限]
收到公正文件后25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费用]
驻在期限1年收费6500人民币,[每增驻一年增加1000元人民币]
[承办文件]
1、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登记表;
3、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5、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一枚;
6、银行开户许可证
注: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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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0852-020-27390088 FAX:00852-2739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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