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个体户”可干贸易代理和租赁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一下简称《补充协议五》):自2009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广东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第一条要求增加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外,还增加了贸易经纪与代理业和租赁服务业两大类。
据了解,向港澳个体工商户开放的两类业务中,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包含拍卖业,而租赁服务业则将市民最为熟悉的房屋租赁服务排除在外,仅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