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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监管原则。联交所负责审查上市申请文件及公司公告,监察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和上市发行人、保荐人的行为,以确保创业板是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市场。

  联交所对创业板的监管,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监管来实现的。

  联交所规定,保荐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对新申请人的职责:1)、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本交易所联络。2)、须根据其所知及所信,对上市申请人作出合理审慎的查询,并确信:新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新申请人及有关上市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资格;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并无遗留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新申请人的董事在上市文件内发表的意见,均经保荐人审慎周详的考虑后达成一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新申请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所载的确认声明;新申请人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才及经验;有关董事了解该等责任的性质,并预期可履行彼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应负的责任。3)、须至少有一名主要主管及一名助理主管积极参与保荐人承担的每份上市申请有关的工作。

  2、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保荐人在新申请人上市时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继续担任申请人的顾问,所承担的顾问职责有:1)、作为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中介,须尽力回答联交易所提出的关于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并协助发行人作出是否需要公布的事项;3)、复核发行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所有信息资料;4)、向发行人的新任董事进行创业板规则及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联交所每年对保荐人进行一次检讨,如发现其未履行职责,则施加相应的制裁,甚至取消创业板保荐人资格。

  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个典型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它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策。香港创业板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21名成员组成,其成员主要来自市场从业人员、上市公司代表及业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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