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
1、美国专利的申请及审查: 1-1、专利申请类别; (1)发明专利(Utility):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凡发明、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变种、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但块茎突起繁植或野生植物不在此限。 (4)临时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只提交说明书及附图,一年内提交正式专利申请,享有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5)重新领证(Reissue Patents):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内在不超出原申请案范围内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公告后于专利的有效期间,更正错误而重新公告。 1-2、申请案所必备之文件; 1-2-1、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 (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 (2)宣誓书及委托书 ; (3)小个体陈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 1-2-2、临时申请案: 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 (2)小个体陈报书; 1-2-3、主张优先权; 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1-2-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1-3、审查期限: (1)一般而言,一申请案在取得申请日后,大约半年至一年内会有审查结果; (2)若在修改图式或说明书等时加入新内容(new matter),审查委员不接受则可提出部份连续案(CIP)申请,惟应在原案未放弃前提出,其与原案相同内容之部份,申请日与原案同。 1-4、专利期限: (1)发明专利案自申请日起算20 年为止; (2)外观设计专利案自公告之日起14年为止。 1-5、专利维持年费: (1)发明专利案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分别必须缴纳第一、二及三次专利继续年费,否则该专利权将失效; (2)外观设计专利案则不须缴纳年费。 |